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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帮助残障人融入社会[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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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是面向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要人群的教育。

特殊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特教对象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儿童;广义特教对象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情绪问题、行为问题、学业问题、社会适应问题儿童。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指盲(含低视力)、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教育,但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广义特殊教育的概念。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其中,0~17岁的残疾儿童504.3万人,6~14岁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24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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