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banner"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第二分编 所有权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

文艺的距离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红晕共产党宣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缪斯之子鱼玄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淞沪抗战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故宫疑案九一八事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政协委员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