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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写小说会造成名誉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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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作家刘某在某晚报上连载其长篇历史纪实小说,文中塑造了三个反面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贾某、丁某、李某的姓名笔画相似、读音相近,甚至以他们三个的外貌、身世、特征进行形象地摹写,使熟悉他们的人一看便能联想到。

小说对贾某、丁某、李某的形象进行了丑化描写,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三人遂联名向法院起诉作家刘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采用影射的手法,在历史小说中诽谤现实人物,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同时,经再三抗议,该晚报仍继续刊载对三个原告有丑化描写的内容,具有间接故意,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写小说、报告文学、评论性杂文等不同题材的文章,所涉内容的“度”

和“分寸”

的把握很重要。

尤其是针对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披露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生活细节、社会关系等,容易侵犯其隐私权。

如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轻则构成名誉侵权;重则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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